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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房屋补偿办法正式公布
2013-03-27 09:47:08   来源:银川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在3月1日举行的银川市第十四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了《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一部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细则。
       

 
       在3至5年的时间里,通过对旧城更新改造和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银川将重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凸显城市历史人文特色。(本报记者郎凯 摄)

        在3月1日举行的银川市第十四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研究通过了《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一部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细则。该《办法》已于昨日正式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不仅依据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更包含《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内容。旧城改造工程已实施多日,在具体工作执行中,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其实也在按照该《办法》执行。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补偿细则,增加了一些在征收补偿中涉及到的细节,因此备受关注。

    为了更公平更公正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综合了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土地储备,以及三区政府的意见。与旧城改造《实施意见》相比,《办法》中的内容更加详尽,涉及的房屋种类也愈加完善,从很大的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事实上,在《办法》颁布前执行的标准,与该《办法》内容也是一致的。

    如果要通俗地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实施意见》是纲领,《办法》是细则,更具操作性。记者注意到,尽管《办法》的内容更为细致,但并不包含一些《实施意见》中的内容。比如,在《实施意见》指出,“置换后的房屋不受5年内上市交易的限制。”,但在《办法》中并没有涉及。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按照《实施意见》中的内容执行。

    记者了解到,出台《办法》更是为了促进房屋征收的公平公正。众所周知,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涉及多个县区,因此会出现隔一条河两个开发商的状况,这便会产生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状况。因此,为了保证市民的利益,《办法》规范了征收的标准。

    细化“产权调换”

    在《办法》中,依旧明确了《实施意见》中的补偿标准,比如,原地安置的按原拆迁建筑面积1:1.1返还,异地安置按原拆迁建筑面积1:1.25返还,具体补偿金额也没有变化。

    但对于“等价有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办法》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如果“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此外,“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房屋所在地当年(或上一年)限价商品房均价的,按照不低于房屋所在地限价商品房均价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商业房补偿标准

    在《实施意见》中,对商业房征收并没有特别的规定。然而,在具体的旧城改造工作中,商业房的征收量并不低。比如在正源街快速公交段,就涉及多个门面房的征收。因此,在《办法》中,对商业房的征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货币补偿方面,商业房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如果“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如果“选择原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如果“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产权调换,如果“选择在原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如果“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异地新建小区产权调换,并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10%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除此以外,《办法》中还规定了厂房、门房、车棚等的补偿标准。

    明确过渡补偿标准

    《办法》中规定,“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承租人)自行过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按月计发。”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为过渡期。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一些商家在旧城改造中,不得不面对停产停业的状况。对此,《办法》中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期限(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明确搬家补偿标准

    《办法》中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

    如果征收的是非住宅用房,将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用于生产加工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如果“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本报记者 皇甫世俊 实习生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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