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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13-08-26 13:25:11   来源:中卫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的未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在2015年12月31日前征收拆迁的不在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对己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绘、核检、完善档案资料,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进行变更登记。

  二、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法,分期分批进行。

  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外业调查测绘、登记申请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申请登记地点设在各村委会,具体登记时间以中卫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告为准。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企业等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都要经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登记发证。 六、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七、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八、此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本镇乡范围内具体工作,以确保此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九、中卫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联系电话:0955-7016295。

  特此通告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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